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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依法转让土地须登记 每块土地将有"身份证"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王立彬)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4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10章78条。《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保护,以独立章节对土地权利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王守智说,《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重申了物权法关于土地登记物权公示的民事作用。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现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依法转让土地时,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据介绍,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为保护土地资产,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物权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73%。《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土地登记覆盖面,加强土地产权保护提供了契机。

         《新京报》相关报道:《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这意味着今后每一块土地都将拥有合法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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